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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系統之每一類比電視頻道,在訂戶終端點之信號品質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影像載波位準應介於 0dBmV 到正 14dBmV 間。
二、載波雜訊比不得小於 43dB。
三、載波合成拍差比不得小於 53dB。
四、串調變比不得小於 46dB。
五、載波交流聲調變比不得小於 40dB。
六、載波拍差比容許值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系統採 DVB-C 技術標準者,每一數位電視頻道,在訂戶終端點之信號品質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信號位準應介於負 12dBmV 到正 15dBmV 間。但受測之數位電視頻道如與類比電視頻道相鄰時,其信號位準須比類比電視頻道影像載波位準低 3dB 以上。
二、以 64QAM 調變之調變錯誤比不得小於 25dB 。以 256QAM 調變之調變錯誤比不得小於 31dB。
三、相鄰數位電視頻道間之信號位準差值不得大於 3dB。
四、系統內任何 90MHz 頻段內,信號位準差值不得大於 8dB。
五、信號經解調後在誤碼更正前其數位信號串之誤碼率應低於萬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