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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內電報電路出租業務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租用國內電報電路每日使用時間,依左列規定:
一、全日使用:全日二十四小時均使用者。
二、部分時間使用:每日一次或多次,每次至少連續使用三小時者。
三、為配合用戶需要,經特殊設計及臨時租用者,僅用全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