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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內電報電路出租業務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國內電報電路之租用期間,依左列規定:
一、一般租用:租用期間連續滿一個月以上者。
二、臨時租用:用戶為展示、測試或其他特殊需要而租用,其租用期間不
滿一個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