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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以下簡稱低功率射頻電機)之設置、使用及有關輻射之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