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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電視信號接收器材設置使用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架設許可證之有效期間為六個月,未能在有效期間內完成者,應於期滿前
一個月內述明理由,附繳原架設許可證,向原發證機構申請展期三個月。
但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