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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電視信號接收器材設置使用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違反本規則規定事項者,應予警告並限期改正,未依限期改正或改正不合
格者,得吊銷其架設許可證或使用執照,並視情節輕重,依有關法律處理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