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內衛星通信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用戶租用衛星通信業務所需地面站設備,由電信機構供租與維護,亦得由
用戶自備並自行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