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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內衛星通信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電信機構對用戶租用衛星通信業務機線設備之裝設、拆除或維修工程,因
施工需要利用其土地或建築物時,用戶不得拒絕,其因利用而致損害者,
電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