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內衛星通信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因電信機構供租之衛星轉頻器或地面站設備故障,致連續阻斷無法通信者
,自屆滿一日之翌日起至修復日止不收租費。但阻斷原因可歸責於用戶或
由於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通信阻斷開始之時間,以電信機構發現或接獲用戶通知時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