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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對獎勵投資生產無線電通信機專案認定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生產事業生產無線電通信機,並已自訂型號內銷或外銷,申請本部專案認
定者,應依左列程序辦理:
一、檢具該型無線電通信機之型錄資料及說明書,向本部申請。
二、本部初審符合後,函復申請者檢具該型無線電通信機兩整套天線、電
源、配附件、線路圖以及專用調整工具等,逕送交通部電信總局電信
研究所檢驗並取得測試報告後,備文逕送交通部電信總局 (監理處)
審查。
三、交通部電信總局收到上項無線通信機測試報告後,於一週內審查完畢
並填製檢驗報告,報本部據以認定。交通部電信總局應就每一項目,
註明「交通部標準」、「實測結果」、「符合 (或不符合) 」。須全
部項目符合,本部方得認定。
四、本部必要時派員或會同電信總局派員前往申請之生產事業工廠,實地
勘察其生產設施、儀表機具、人員素質及品管制度等,以為認定之參
考。
申請認定之無線電通信機,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標準且取得交通部電
信總局用戶自備設備審定證明者,得免再辦本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測試
,惟應檢附辦理用戶自備設備審查時之測試報告影本及交通部電信總局用
戶自備設備審定證明影本送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