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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線路遭受損害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電信線路設施遭受損害時,辦理損害賠償費用之繳費通知、催繳、起訴等
事項規定如左:
一、工程總隊管轄之線路,由工程總隊 (站或分隊) 計費後逕行通知損害
人,於接獲繳費通知後三個月內就近向電信局繳納,並函知有關電信
局收費後將繳費三聯單一份通知原工程總隊。如損害人逾期不繳,應
由工程總隊辦理催繳再通知損害人於接獲繳費通知後一個月內繳納。
其逾期仍不繳者,由工程總隊按照規定起訴。
二、管理局或電信局管轄之線路,由線路單位計費後,逕行通知損害人繳
費,其催繳或繳納期限等,依前款規定辦理。
三、損害人肇事後超過四個月仍未繳清賠償費時,應即依民事訢訟法第十
五條或第一條之規定,向肇事地點或被告住所地管轄法院起訴。遇案
情複雜,須聘律師者,應依交通部與所屬事業機構權責劃分表有關規
定辦理。
四、前款之繳費通知、催繳、起訴,除損害人外,應包括與損害人負連帶
損害賠償責任之法定代理人、僱主、或招商承包工程之公司或法人團
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