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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線路遭受損害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由憲警單位查獲損害人並因而獲得償還者,或損害人不繳賠償費用,經通
知憲警單位催繳後獲償還者,可提實收工料費百分之十作為憲警人員之獎
金,並以各該相關設備維護費用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