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電視事業不得申請設立及經營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業務。其對經營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之公司、財團法人或行號之投資,以不超過百分之四十九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