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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衛星及微波通信放射電波範圍內禁止及限制建築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限制建築之範圍依使用天線之大小、高度、方向、傳播距離、頻率等計算
出所需之無阻礙地帶而定。
一、衛星通信地面電台:天線水平方向所需之無阻礙地帶內之建築物高度
,不得超天線底邊水平線仰角五度。
二、微波通信固定電台:天線水平放射角度 (計算如圖說 (二) ) 內之建
築物,其高度不得高至所需之無阻礙地帶內。
(編 註:圖說二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
六) 第 1707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