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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架空電信及供電線路平行交叉共架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既設之電信、供電線路原符合各該主管機關頒布之裝置規則規定,因本規
則公布施行致有未合,必須他方配合改善時,應向他方提出申請,申請單
位負擔所需費用之三分之二,他方負擔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