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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架空電信及供電線路平行交叉共架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電力機構與電信機構,為經常聯繫研究雙方線路平行、交叉、共架有關問
題,得設委員會,其組織由電力機構與電信機構商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