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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架空電信及供電線路平行交叉共架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因共架線路發生之損害,依左列原則處理:
一、任何一方施工損及其他一方之設施時,應由造成損害之一方負責賠償
。
二、因不可抗力而非供電單位之過失所造成之損害,供電單位不負任何責
任。
關於損害賠償,共架雙方發生爭執時,應由仲裁小組裁定解決之。任何一
方對仲裁小組之裁定,不得異議。
仲裁小組應由共架單位各派一人,並由雙方共同聘請非共架單位人員一至
三人組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