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架空電信及供電線路平行交叉共架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主辦單位因本身需要或第三者申請,必須改善或遷移共架桿線時,應儘速
通知附掛單位。主辦單位如須收費時應一併通知申請者向附掛單位繳納附
掛部分之改善或遷移費用,附掛單位應依主辦單位之通知配合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