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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架空電信及供電線路平行交叉共架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在供電、電信兩單位共架桿上,第三單位之通信電纜尚須附架時,第三單
位之電纜,應儘量與電信電纜共架於電桿之同一側邊,其間隔按照電信單
位之規定辦理。如遇特殊情形,應由三方協議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