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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架空電信及供電線路平行交叉共架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電話線路除地形、環境等特殊情形外,線條之最低部分與地面之垂直距離
,規定如左:
一、市區外沿公路 三‧五公尺以上
二、市區內道路 四公尺以上
三、跨越公路或道路 五公尺以上
四、跨越非電化鐵路 六公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