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架空電信及供電線路平行交叉共架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電信線路與供電線路共架時之垂直距離不得小於左列規定:
供電線路電壓 雙方線條垂直距離
七五○伏以下、 一‧○公尺
七五一-七、五○○伏、 一‧二公尺
七、五○一伏以上、 一‧八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