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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總機向電信局掛號叫接時,為配合保密措施,僅報本單位發話流水號 (每
月更換一次) 通話種類 (非加急電話不報通話種類) 收話地名、總機代名
或專線號碼、用戶分機號碼受話人姓名 (或冠先生) ,不得將收發話人級
職姓名、單位番號報出,凡編入重要主官化名冊內者,則一律使用化名代
替姓氏,但對民間受話單位,則應報明受話機關或公司行號名稱,以利查
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