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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凡設立打字電報機電路,與電信局聯絡之單位,應與電信局協定作業規定
,其所發往電信局之電報,得免用軍電紙,而其功效則與使用正式電紙相
同。
前項電報之發送,由該單位文電中心負責查核,如發現電報內容違背軍電
規定範圍時,應向上級檢舉,不得受理發往電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