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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各軍事機關部隊裁併時,餘存之軍電紙,如係自行印製者應即作廢並予監
焚,如係上級機關製發者,應繳還上級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