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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軍電紙如有遺失,應由主管長官查明實情,立即呈報製發機關,將遺失之
數量及號碼通知交通部及有關機關登記作廢,並酌情對過失人員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