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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軍事紙使用期限以半年為限,並配合會計年度,以七月至十二月為第一期
,次年元月至六月為第二期,發出時須加蓋製發機關印信並編號,填明有
效期限,期滿如有剩餘,得自行派員監燬,並向製發之上級機關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