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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前條以外之軍事機關或部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經呈奉國防部核准得製發
軍電紙。
一、軍事機關或部隊之職權相當於各總部者。
二、前方或敵後部隊。
三、交通特殊困難地區之軍事機關或部隊。
前項核准之機關,由國防部通知交通部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