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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用戶如有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之規定時,電信局得立
即停止租用並撤機銷號。原用戶如再申請租用,除依新裝用戶辦理申請手
續及納費外,自撤機銷號日起最少應逾九十天方可裝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