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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用戶申請新裝、增設或變更電信局之線路及其有關設備,電信局得視其成
本向用戶計收線路及設備費用。不論用戶負擔之金額多寡,其所有權概屬
於電信局,並由電信局負責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