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數據通信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租用數據通信業務作國際通信之用戶,應指派品德端正,並具備電子通信
專業知識之人員專任管理、操作及處理數據傳輸業務。
前項人員如有異動,用戶應即主動向電信機構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