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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數據通信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用戶租用電信機構之數據通信設備,應由用戶妥為保管、使用,如有毀損
或遺失,除因不可抗力所致者外,應照電信機構所定價格賠償。用戶申請
拆、移所租數據通信設備後,在電信機構未拆、移前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