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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內長途電話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分級收費之人工制通話,以叫號通話每次通話費為基準。叫人通話及傳呼
通話,按同級叫號通話費之百分比加收。
各級自動制通話費,依同級人工制叫號通話費計算。
第一項之百分比,由電信總局擬訂,報請交通部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