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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內長途電話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長途通話計費起訖時間,按左列規定計算:
一、人工制通話
(一) 叫號通話:自指定之受話電話與發話電話接通時起,至發話電話發
出終止通話信號時止。
(二) 叫人及傳呼通話:自指定之受話人或其代表與發話人開始通話時起
,至發話電話發出終止通話信號時止。
二、自動制通話:自受話電話與發話電話接通時起,至發話電話發出終止
通話信號時止。
前項起訖時間之計算,以發話之電信機構紀錄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