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內長途電話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國內長途電話業務分為左列兩種:
一、長途通話業務,指不在同一市內電話營業區域間通話之業務。
二、長途電話電路出租業務,指出租長途電話電路及連接電路所需設備之
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