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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內電話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6 條
用戶應繳付之市內電話通信網路月租費、屋內配線維護費、電話機月租費
、超次費或長途通話費、記帳交發之電報費及其他各種電信設備之裝置、
異動、使用等費,應於電信機構規定期限內繳清。逾期未繳者,電信機構
得通知定期停止其通話,並得視欠費情形停止用戶所租其他市內電話之通
話。經再限期催繳,逾期仍未繳清者,視為用戶自行終止租用,逕行銷號
拆機。其所欠各費於保證金內扣抵,不足之數追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