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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內電話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1 條
專用交換機用戶應繳納總機、分機及中繼線之通信網路月租費、屋內配線
維護費。但用戶自備之專用交換機免繳納總機及分機月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