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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內電話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3 條
以公用電話作市內或長途直撥通話者,按次計費,每次通話時間,由電信
局定之;掛發人工制長途通話者,按國內長途電話規則規定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