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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內電話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7 條
電信機構編印電信號碼以每版號碼簿截稿日期前之用戶資料為準,截稿日
期以後新裝及異動之用戶資料,於編印次版時刊登。
臨時電話不刊登電話號碼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