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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內電話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6 條
電信號碼簿由電信機構依用戶在電信機構登記之資料編印之。但用戶登記
刊登之名稱及內容有明顯引人錯誤之虞並經過知而仍不依限改善者,不予
刊登。
電號號碼所刊名稱及電話號碥不得作為主張電話設備租用權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