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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內電話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1 條
用戶電話設備租用權經法院禁止轉讓者,在禁止轉讓期間,該用戶與電信
機構間租用契約仍屬有效。仍應依規定履行租用契約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