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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內電話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用戶因故需短期停止使用電話者,得通知電信機構暫停通話或將話機拆回
,保留電話號碼及電話線路,待需用時再通知電信機構恢復通話或復裝。
暫拆之電話機件以利用原有路線復裝於原裝機位置為限。   
因裝設電話之原址房屋拆除重建而申請暫拆話機,待重建房屋完成復裝於
重建之房屋者,其復裝視同宅外移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