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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內電話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用戶需宅外移機者得申請電信機構或自行移設,如自行移設,未依電信機
構所定施工標準施工,或因施工技術不良、材料品質欠佳致影響通話時,
用戶應負責改善或申請電信機構另行移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