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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內電話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宅外移機應由用戶客電信機構申請派工移設,用戶或他人不得私自移設。
自備之專用交換機總機及分機需宅外移機者,得由用戶自行委託廠商移設
,但仍須照新裝程序向電信機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