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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內電話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申請人依規定繳費,電信機構應於七日內裝機。但因裝機所需之枓線工程
鉅大,或其他特殊原因,得予延期,並應於繳費後七日內將頂定裝機日期
通知申請人,無法預定裝機日期者,應將處理情形及理由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