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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內電話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用戶之種類由申請人依使用電話之性質及話機裝設之位置,申報電信機構
審定之。
用戶種類審定後有變更時,用戶應即將變更後使用電話之性質及話機裝設
之位置通知電信機構或逕由電信機構視其變更情形重予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