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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內電話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4 條
承裝及維護廠商在前條停止業務期間內仍接受用戶委託承裝或維護業務而
用戶亦未事先依第二十八條規定會同申請或通知登記者,電信機構得拒絕
接通中繼線,或將中繼線停止通話,其一切責任由用戶與該廠商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