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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內電話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3 條
專用交換機之承裝或維護廠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從事用戶自備
專用交換機之承裝及維護業務二年:
一、於六個月內受二次以上書面告誡處分者。
二、將承裝或維護用戶機線之業務,轉託其他未領有縣市政府發給之營利
事業登記證經營有線電電信器材安裝、修護之廠商承辦或裝設無線設
備者,該廠商經營項目不含無線電電信器材安裝、修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