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4 條
船舶或航空器進入中華民國領海或領空時,其電台不得與未經交通部指定之無線電臺通信。但遇險通信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