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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電信事業對下列通信應予優先處理:
一、於發生天災、事變或其他緊急情況或有發生之虞時,為預防災害、進行救助或維持秩序之通信。
二、對於陸、海、空各種交通工具之遇險求救及飛航氣象等交通安全之緊急通信。
三、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利益,有緊急進行必要之其他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