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遞送普及服務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遞送普及服務之收攬及投遞班次,除國定假日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每週收投日數至少為五日。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中華郵政公司應於收受文件或物品專用器具上標示開取之次數和時間,並按時開取。